网约车与私家车相撞,造成网约车车辆受损并停运,网约车司机的停运损失应由谁来赔偿?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4日,吴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付某驾驶的网约车车辆相撞,造成网约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付某无责任。吴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付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4212元。
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付某主张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故不同意赔偿,且维修时间过长,要求进行维修时长鉴定,诉讼费不同意赔付。
法院审理
付某驾驶车辆为营运性质,车辆实际由付某运营,付某主张停运损失符合规定。保险公司抗辩停运损失免赔,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就案涉免赔事由及法律后果在投保时对投保人尽到了逐项、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结合维修结算单、维修时长证明等,本案中付某的停运损失3,859.9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吴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问题一:什么是停运损失?
答:停运损失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
问题二:谁有权利主张停运损失?
答:因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故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应为受损车辆的实际经营者。
问题三:停运期间如何确定?
答:停运期间应为车辆无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合理期间。事故发生后,如果车主及时将车辆送修,停运期间一般为送修之日至实际修理完毕之日。实践中,有的车主维修完毕后怠于提车,导致车辆停运期间过长,这种情况下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问题四: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停运损失标准通常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能够证明事故车辆每日由两班司机驾驶的,可按上述标准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问题五: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停运损失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已经举证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尽到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赔偿。
法官提醒
文明交通,安全出行。网约车司机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双证”,即车辆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同时,广大车主要及时购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相关保险产品,有利于防范驾驶风险和保障自身权益。让我们争做交通安全文明的践行者、传播者,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出行环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